虚开发票类犯罪与逃税罪是两个既相互关联又存在本质区别的犯罪类型。以下是对两者关系的详细分析:
一. 两者之间的区别
行为对象不同:
- 逃税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税款,即纳税人为了少缴或者不缴税款而采取的各种手段。
- 虚开发票罪(及虚开发票类犯罪)的行为对象是发票,行为人为了逃避税收、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
行为手段不同:
- 逃税罪的行为手段多样,包括少列收入、多列支出、隐匿或销毁账簿、拒不申报或少报迟报纳税等。
- 虚开发票罪的行为手段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可能采用伪造、变造、涂改等手段。
行为目的不同:
- 逃税罪的行为目的是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直接针对的是税收管理秩序。
- 虚开发票罪的行为目的除了逃避税收外,还可能包括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其侵犯的是发票管理制度。
法益侵害不同:
- 逃税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税收管理秩序。
- 虚开发票罪侵犯的法益是发票管理制度,两者在法益侵害上具有不同的侧重点。
二. 两者之间的联系
- 竞合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逃税罪与虚开发票罪经常竞合出现。例如,行为人为了少缴税款,可能指使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同时触犯了逃税罪和虚开发票罪。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三.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构成逃税罪。
- 同时,该法也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行为将构成虚开发票罪(及虚开发票类犯罪),并明确了相应的刑罚。
综上所述,虚开发票类犯罪与逃税罪在行为对象、行为手段、行为目的和法益侵害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可能竞合出现。对于竞合犯,应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