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38条规定-王慎云律师|法行宝
2025-07-29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特定情形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内容及解读:

一、条款内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条款解读

  1. 劳动者解除权的情形:

    • 当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时,如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未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等,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等,劳动者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如规章制度中存在违法条款、对劳动者进行不公正处罚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如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 劳动者立即解除权的情形: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如殴打、恐吓劳动者,或者通过非法手段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如要求劳动者在危险环境下工作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劳动者同样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法律建议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环境照片等,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也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