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结婚法条-王慎云律师|法行宝
2025-07-28 婚姻家庭

《民法典》中并没有直接规定“被迫结婚”的法条,但相关法律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以及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一. 婚姻自由原则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条规定体现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即婚姻应当基于双方的自愿,而不应受到任何外力的干涉。

二.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还规定了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行使期限,即“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生活实例:假设小明被家人强迫与小红结婚,小明在婚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这段婚姻,但需要在胁迫行为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

我的观点:婚姻是自由的,不应受到任何外力的干涉。如果遇到了被迫结婚的情况,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