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送养孤儿,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具体分析如下:
一. 监护人送养孤儿需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同时,对于孤儿的送养,在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的情况下,监护人不能单方面决定送养。
- 例如,若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抚养义务的人尚在,且不同意送养,那么监护人就不能擅自将孤儿送养。
二. 相关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由此可见,孤儿的监护人可能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而在送养孤儿时,必须征得这些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
综上所述,监护人送养孤儿时,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