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中关于采信与采纳的表述-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5-07-28 合同纠纷

在诉讼法中,“采信”与“采纳”是两个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术语,它们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着各自的应用和表述。以下是对这两个术语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详细解释:

一、行政诉讼中关于采信与采纳的表述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条文主要使用“采纳”这一表述。例如,《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在此,明确使用的是“采纳”而非“采信”。

二、民事诉讼中关于采信与采纳的表述

在民事诉讼中,“采纳”和“采信”均有出现,但使用场景有所不同。

  1. 采纳:主要出现在对证据是否接受的表述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

  2. 采信:则更多用于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的确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此处明确使用了“采信”这一表述。

三、刑事诉讼中关于采信与采纳的表述

在刑事诉讼中,“采纳”和“采信”的使用也各有侧重。

  1. 采纳:主要用于对指控、量刑建议或意见的接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最高法刑诉法解释对“意见”也是采用“采纳”的表述。

  2. 采信:则主要用于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的确认。如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

四、总结

综上所述,“采信”与“采纳”在诉讼法中各有其特定的应用场景和含义。简单来说,“采纳”更多用于对意见、建议或证据的接受,而“采信”则更多用于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的确认。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法律条文和诉讼程序的具体要求,准确理解和使用这两个术语。

如果您在诉讼过程中遇到关于“采信”与“采纳”的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