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刑事被告人:即因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需对被害人因犯罪所受物质损失负责赔偿的人。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若有的被告人未被交付法院审判(如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行政拘留处分,或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则这些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也可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因为他们与刑事被告人共同实施了加害行为,应对物质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当刑事被告人为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应看作是已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因此遗产继承人需替罪犯清偿经济赔偿,从而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应作广义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只要这些单位和个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可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还可能包括其他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