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受贿罪牵连犯的例子,可以参见田某贪污案的案情。
一. 案情分析
案情概述
- 田某,中共党员,某国有石油器械制造公司经理。2016年5月,田某为了贪污公款,虚开45万元石油配件原材料发票(非增值税发票),在单位报销后,将该款非法占有。
行为分析
- 田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开发票,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这一行为同时触犯了虚开发票罪和贪污罪。
法律适用
- 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田某虚开发票票面额累计45万元,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 同时,田某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涉嫌贪污犯罪。
牵连犯认定
- 田某的虚开发票行为与贪污行为属于牵连关系。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 在本案中,虚开发票是贪污的手段行为,贪污是目的行为,二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处罚原则
- 依据牵连关系的处断原则,对牵连犯一般“从一重从重处罚”。
- 在本案中,即以贪污罪处断,对田某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 结论
田某为了贪污公款而虚开发票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和虚开发票罪的牵连犯。根据法律规定,对田某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田某这样的案件并不罕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事实、伪造单据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往往同时触犯多个罪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罪量刑。
我的观点是,对于牵连犯的处理,关键在于准确判断数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并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定罪量刑。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