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不作为被判刑的典型案例-丁艾东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刑事辩护

村干部不作为被判刑的典型案例是永仁县某村民小组小组长杨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下是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一. 案情概述

杨某在任某村民小组小组长期间,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从事该村民小组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逐年补偿界定工作。然而,他在组织村民小组水电站建设淹没耕地面积登记、审核、上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对农户上报的耕地面积真实性进行核实,审核把关不到位,导致17户农户虚增耕地面积21余亩,多兑补出公共资金人民币76万余元,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 法律分析

  1.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 在本案中,杨某虽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他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也构成玩忽职守罪。
  2. 法律后果:

    • 杨某因玩忽职守罪被永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农户退缴在案资金由永仁县监察委发还给村民小组,剩余未退缴资金依法向农户继续追缴返还村民小组。

三. 案例警示

该案为村干部等基层组织人员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必须认真负责,不得玩忽职守。否则,即使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过程中,也可能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构成犯罪,承担法律责任。

我建议:村干部等基层组织人员应时刻牢记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失。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