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实登记剧毒化学品数量、流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法律依据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进行罚款。
二. 罚款具体情况
- 初犯情况:如单位初次未如实记录,公安机关将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情况:如单位在受到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例如,某化工企业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和流向,被公安机关发现后,首次将面临1万元以下的罚款;若该企业在被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则将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建议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和流向,以避免可能的法律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