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法》第二条规定了恐怖活动的定义。具体内容为:恐怖活动,是指通过宣扬、煽动、威胁、组织、策划、实施等非法手段,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的行为,以及企图实施、准备实施、组织、策划、宣扬、煽动、资助、协助、教唆、招募、运送、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培训、提供或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的物品、制作或传播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的音视频资料、提供恐怖活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任何形式的支持、协助、便利的行为。
这一条款是反恐怖主义法的基础,明确了什么是恐怖活动,为后续的法律条款提供了定义上的支撑。简单来说,任何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行为,或者为这些行为提供支持、协助、便利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恐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