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控人不能参照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新《公司法》第191条与第192条的区别
第191条的内容:新《公司法》第191条主要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责任,以及他们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192条的内容:新《公司法》第192条则专门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行为的连带责任。这是关于“影子董事”责任的规定,是此次《公司法》修订的新增条文。
区别与适用:第191条主要针对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而第192条则专门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影子董事”行为。因此,公司实控人的行为应参照第192条,而非第191条。
二. “影子董事”规则的意义
打破规范壁垒:这一规定打破了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长期以来存在的规范壁垒,使得公司或利益受损的其他股东可以直接向作出指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追责。
规制滥用权利行为:通过这一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滥用权利行为得到了规制,有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 实际案例的启示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准确理解并区分新《公司法》中各条款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对于公司实控人的行为,应明确参照第19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