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会祥被判有期徒刑18年。
一. 判决详情
- 吴会祥在1997-2008年期间,利用其担任个旧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局长及个旧市建设局局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承建工程提供便利,先后以借的名义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0.4万元。
- 此外,吴会祥的个人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差额部分价值人民币529.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 法院因此判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同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二. 法律依据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属于刑事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财产状况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吴会祥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