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了班组级安全教育人的相关规定。
一. 法规依据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是其内容之一,由班组长或者班组安全员、师傅等进行”。
二. 具体分析
- 该规定明确指出,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需要接受一定时长的安全培训,其中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由班组长或者班组安全员、师傅等负责进行,这就明确了班组级安全教育人的身份和职责。
三. 总结
- 综上所述,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者班组安全员、师傅等进行。这一规定确保了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能够在班组层面接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从而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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