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人员不能当见证人。
在监察调查中,见证人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要求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调查活动的内容、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见证监督。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监察措施的适用规范,保障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律师见解,见证人必须满足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这一基本条件。监察人员作为调查活动的执行者,与案件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不符合担任见证人的条件。
此外,监察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了见证人的选任条件,即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契合,强调了见证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因此,在监察调查中,监察人员不能担任见证人,而应当选择与被调查人、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见证人,以确保调查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