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收集整理线索相关的条例是第十九条。具体规定如下:
一. 线索收集与移送
- 第十九条:对因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在期限届满前,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延长报告期限。前述人员在报告期限内再犯罪的,报告期限自再犯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公安机关在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其涉嫌再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有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发现其涉嫌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法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该法条虽然不是直接关于“收集整理线索”的表述,但其中包含了公安机关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或其他犯罪行为的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的相关规定,是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关于线索收集整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该法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线索收集、证据保全等的规定,共同构建反有组织犯罪的线索收集整理体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