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 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公司事务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第六条详细列举了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时可能构成价格欺诈的标价行为。具体情形如下:

  1. 标价与实际不符: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且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例如,经营者标示的某商品为“纯羊毛衫”,但实际却是混纺材质,这就构成了欺诈。
  2. “低价诱饵”欺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比如,货架上标示某商品价格为10元,但在结账时却按20元收取,这种行为即属于价格欺诈。
  3. 使用欺骗性标价: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例如,使用“全市最低价”、“出厂价”等无法验证的表述来误导消费者。
  4. 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价格: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经营者随意标示一个“特价”,但无法提供该价格与其他价格的比较依据,即构成欺诈。
  5. 虚假折扣: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比如,宣称某商品打“五折”,但实际折扣只有“八折”,这种虚假的折扣信息会误导消费者。
  6. 处理品不标价: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经营者若将次品或瑕疵品作为正品销售,且不标明处理品价格,即构成欺诈。
  7. 价外馈赠不实: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例如,宣称买一送一,但实际赠送的商品质量低劣或数量不足。
  8. 附加条件不标明: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如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了额外的服务费用,但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即属于欺诈行为。
  9. 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除上述情形外,还有其他任何欺骗性价格表示的行为,如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等,也均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我建议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标价行为的真实、准确与透明,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学会识别并抵制价格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