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个关于取得虚开发票的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
案例:杨某虚开发票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利用近亲属或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11家公司。这些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介绍,采用虚假走账、资金回流等手段,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杨某从中收取票面金额0.5%~1.5%的好处费,累计获利340万余元。经税务机关稽查,杨某通过上述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4370份,累计票面金额达12亿余元。
处理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涉嫌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最终,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后果与处理方式
税务处理
对于取得虚开发票的行为,税务处理主要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两种情况: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恶意取得虚开发票:
刑事处理
在刑事处理方面,涉及虚开发票的行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虚开发票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单位犯罪,还需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其他相关罪名:如果虚开发票行为涉及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贪污等其他犯罪行为,还可能触犯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贪污罪等相关罪名,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虚开发票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规定,而且可能构成犯罪,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