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管理主要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规范。以下是对该规定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 赔偿资金的定义与来源
- 定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的资金。
- 来源:赔偿资金来源于赔偿义务人的主动缴纳、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的缴纳。
二. 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权利人
- 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他们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 赔偿权利人:省级人民政府、市地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对于跨市地或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或按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权利人。
三. 赔偿磋商与诉讼
-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积极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 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提起诉讼。
- 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支付义务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 赔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 管理:赔偿权利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机构的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 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修复相关支出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 监督与公开
- 财政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和定期绩效评价。
- 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应当由赔偿权利人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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