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股东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时,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或监事)拒绝或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此条款进一步补充了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包括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全资子公司合法利益,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时,股东也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二. 法条解读
综上所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这两条款为股东提供了在公司利益受损时的法律救济手段。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