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具体分析如下:
一. 行政处罚依据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 行政处罚措施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将首先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非法的开垦、采石等活动,以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 补种树木:行为人需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以恢复森林资源。
- 罚款:根据毁坏林木的价值,林业主管部门可对行为人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 实际应用
- 以毁坏价值2000元的林木为例,林业主管部门可责令行为人停止开垦、采石等活动,补种相应倍数的树木,并处以最高10000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对于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以及罚款等措施。我建议在进行任何涉及森林资源的活动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自然、保护生态,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