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关系法律规定-李泳霄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公司事务

村委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开展工作。具体分析如下:

一. 两者的关系与职责

  1. 村委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它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性质与职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其基本职能包括生产生活服务、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

  3. 两者的关系:村委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都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村委会应当尊重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经济合作社应当支持和配合村委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此前,由于部分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运行不正常,其资产管理、经济活动等依法由村民委员会代行。但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建立和运行正常化,就需要理清两者的职能,明确各自的权能和职责,共同做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工作。

二. 总结

综上所述,村委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村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但又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