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能按照已施工部份的造价进行处罚吗”,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结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基数并不一定是已施工部分的造价,而可能是整个工程合同价款。但实践中也存在以已施工部分工程对应的合同价款作为处罚基数的情况。
分析说明:
法规依据: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这里的“工程合同价款”并未明确是指整体合同价款还是已施工部分对应的合同价款。
实践中的做法:
- 一种做法是将工程整体合同价款作为处罚基数,这种做法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言是最安全的,免除了犯罪风险,同时也简便易行。但往往导致处罚数额很大,建设单位难以承受。
- 另一种做法是按已施工部分工程对应的合同价款作为处罚基数。实践中,这种做法也并不罕见,建设单位也易于接受。例如,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判决书中认定,处已建面积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的罚款,适用法律正确。
观点讨论:
- 支持以已施工部分工程对应的合同价款作为处罚基数的观点认为,处罚必须与行为的违法程度、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相一致。擅自施工违法行为的后果就是产生了工程建筑物,将该部分工程建筑物作为评价违法行为的程度并据此予以处罚,符合普通大众的朴素观念。
- 反对的观点则可能认为,以整体工程合同价款作为处罚基数能够体现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言更安全。
建议:
- 在具体案件中,处罚基数的确定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习惯来综合判断。
- 如果面临此类处罚,建议建设单位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当地执法实践和可能的法律后果,以便做出合理的应对。
综上所述,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基数并不一定是已施工部分的造价,而可能涉及整个工程合同价款。但实践中也存在以已施工部分对应的合同价款作为处罚基数的情况。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处罚基数。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