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是在1979年到1997年期间存在的,1997年后被废除。详细分析如下:
一. 流氓罪的存在时期
- 流氓罪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一个罪名,当时该罪名涵盖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多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 流氓罪的废除
- 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原《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中的流氓罪被正式删除,不再作为独立的罪名存在。原来流氓罪中的具体行为被分解并分别规定为多个独立的罪名,如强制猥亵、侮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三. 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 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于原本属于流氓罪范畴的行为,现在将依据其具体的性质和行为特征,分别按照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独立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流氓罪是在1979年《刑法》中首次规定,并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被废除,其存在的时间段为1979年至1997年。这一变化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