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见律师会戴手铐吗-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刑事辩护

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时,并非必然需要佩戴手铐,而是依据其具体情况及看守所的安全考量来决定。

一. 法律依据与原则

  1.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该条例第3条规定了警械的种类,包括手铐。第8条第1款则明确了人民警察在特定情形下,如执行押解、看押任务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逃脱、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2. 《刑事诉讼法》:该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会见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因此,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不应限制其这一权利。
  3. 《看守所条例》:该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有事实表明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这意味着,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存在上述危险行为时,看守所才有权使用械具。

二. 具体情形分析

  1. 无危险行为:若犯罪嫌疑人未表现出逃脱、行凶、自杀、自伤或其他危险行为,且看守所无其他合理理由认为其存在上述风险,那么在会见律师时,不应给其佩戴手铐。
  2. 存在危险行为:若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逃脱、行凶、自杀、自伤等危险行为记录,或看守所基于合理判断认为其在会见律师时可能存在上述风险,那么为了安全起见,可以给其佩戴手铐。但这种情况下,看守所应确保手铐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并尽量减少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影响。

三. 我的观点 我认为,在保障看守所安全的同时,也应充分尊重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会见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也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看守所不应限制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时的自由,包括不必要的佩戴手铐。同时,看守所也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其会见律师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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