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费停电是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用户逾期未交付电费超过一定期限(30日),且经催交仍未交付时,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这是欠费停电的直接法律依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也有相关规定,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这一条款从民法典的角度对欠费停电行为进行了规范,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欠费停电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欠费停电是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来执行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