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法201152号相关规定-谢万扬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经济纠纷

保监法201152号,即北京保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规范宣传和销售环节:

    • 保险公司及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不得承诺高收益、对保险责任讲解不清或自制宣传资料误导消费者。
    • 保险公司需统一宣传资料的印制、发放和使用,并严肃处理自制误导材料的销售人员。
    • 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使用北京保险行业统一的“销售强调语”,明确告知消费者身份,并如实说明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犹豫期、退保损失及收益不确定性等重要内容。
  2. 完善新单回访要求:

    • 保险公司需在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后的10天犹豫期内进行回访。
    • 回访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逐一询问监管规定要求回访的内容,并得到投保人的明确回答。
    • 回访需使用北京保险行业统一的“新单回访基础用语”,以确认销售人员是否使用了“销售强调语”。
    • 若因保险公司原因未完成新单回访或不能提供回访证据,当投保人提出销售人员误导引发纠纷时,保险公司需满足投保人的合理诉求。
  3. 规范电话营销渠道:

    • 对销售成功的保单实行100%监听,以防止销售过程中的误导。
    • 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中介机构,以保险公司名义呼出的电话营销业务都需使用统一的电销呼出号码。
    • 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的禁拨打要求,将无投保意向或明确拒绝投保的消费者电话号码纳入禁拨打名单。
  4. 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 销售人员需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所属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后方可展业。
    •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需将销售人员的违法违规记录和查实的信访投诉记录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提供查询服务,以规范销售人员的行为。

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