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决定并非一定由律师送达。行政赔偿决定的送达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灵活选择,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具体来说,行政赔偿决定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直接送达:
- 赔偿义务机关直接将行政赔偿决定书等相关文件送交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赔偿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留置送达:
- 在赔偿请求人拒绝接收行政赔偿决定书等文件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件留在赔偿请求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
- 赔偿义务机关通过邮政企业或者快递企业,并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等邮件形式,将行政赔偿决定书等文件邮寄给赔偿请求人。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 在赔偿请求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通过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决定的送达方式多样,并非一定由律师送达,而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