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时,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 举证责任归属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实施)第1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意味着,在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追加申请所依据的事实。
二. 举证内容
- 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的证据应能证明一人公司股东存在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如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等。
- 例如,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据,以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也可以要求股东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若股东无法提供,则支持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
三. 特殊情形
-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此情形下,股东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在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追加申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