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决策一致条款-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公司事务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决策一致条款”,即规定股东会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效力及适用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一. 条款的效力与适用

  1. 股东自治与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股东真实意思的反映,“股东决策一致条款”属于股东自治的范畴。若该条款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可此类条款的效力。

  2. 表决方式的法律基础:《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公司法明文规定以外的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这表明,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特别规定。“股东决策一致条款”作为更为严格的表决方式,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表决比例要求并不冲突,因此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

  3. 适用主体的限制:对于公众公司而言,“股东决策一致条款”的存在几乎不具备任何理论和实践基础。因此,此类条款主要适用于非公众公司。

二. 条款的具体类型与适用空间

  1. 列举型条款:此类条款在公司章程中具体罗列了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这些事项通常包括《公司法》所列举的特别决议事项以及股东认为需要特别对待的决议事项。由于股东在约定此类条款时已经合理预见由此带来的决策效率降低等不利后果,且小股东可以借此在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上制衡大股东,因此此类条款在实务中具有较大的适用空间。

  2. 概括型条款(虽未直接提及,但可推理):相对于列举型条款,概括型条款可能更为灵活,不具体罗列需一致同意的事项,而是设定一个总的原则。然而,此类条款的具体适用可能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股东的具体意图进行解释和判断。

三. 条款的排除适用

尽管“股东决策一致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具有可适用性,但当其适用将使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应当排除此类条款的适用。例如,某一股东对表决事项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导致该议案因“股东决策一致条款”的约束而无法通过,而该事项的通过对于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时,应考虑排除该条款的适用。

我建议:在设立或解读“股东决策一致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东的具体意图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需要注意该条款可能带来的决策效率降低等不利后果,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