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销的公司可以被执行。具体分析如下:
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清算程序被注销之前,其经营资格终止,但其法人主体资格尚在,即“在公司被解散时,如果该公司没有经过合法清算,该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应当丧失,还具有作为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其依据的是最高法院法经[2000]23号《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和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这两份复函均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仍应视为存续,还具有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
不过,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考虑公司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有财产,则可执行;如果没有财产,则需要考虑是否存在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如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等行为,以及是否可以执行公司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债权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股东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被吊销的公司仍然可以被执行,但具体执行情况需根据公司的财产状况、是否存在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以及股东是否履行清算义务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