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此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部分。具体来说:
一. 罚款比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若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这是法律对主要负责人个人责任的严格追究,旨在通过经济惩罚促使其更加重视安全生产管理。
二. 其他相关责任:
- 除罚款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如生产经营单位可能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高额罚款。
- 对于主要负责人,若其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五年内或终身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限制。
综上所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将面临严厉的经济处罚,其主要负责人也将承担沉重的个人责任。因此,各生产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以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