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与禁止价格欺诈中第二十条主要是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规定。具体来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十)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
上述规定中的第十项,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就是明码标价与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与价格欺诈相关的一个重要条款。如果经营者有此类行为,就构成了价格欺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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