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道撤销事由后再赠予的性质”,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赠予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一种单方的、无偿的财产转移行为。赠予人在赠予财产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撤销的,除非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
现在,你提到的“知道撤销事由后再赠予”的情况,这实际上涉及到了赠予的意图和撤销事由的知情时间。如果赠予人在赠予之前就已经知道了撤销事由,但仍然选择了赠予,那么这通常被视为赠予人自愿放弃撤销权,赠予行为仍然有效。
然而,如果赠予人在赠予之后才知道撤销事由,那么情况就变得复杂了。在这种情况下,赠予人可能会主张因为不知撤销事由而要求撤销赠予。但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判断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裁量。
如果赠予行为已经完成,且赠予财产已经转移给受赠人,那么赠予人知道撤销事由后再主张撤销,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障碍。因为赠予行为一旦完成,受赠人就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赠予人无权再要求返还。
如果赠予行为尚未完成,或者赠予财产尚未转移给受赠人,那么赠予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可能会更有理由主张撤销赠予。但这也需要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裁量。
综上所述,知道撤销事由后再赠予的性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涉及到赠予的意图、撤销事由的知情时间、赠予行为的完成情况等多个因素。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裁量来判断。如果你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给出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