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 具体法规条款
-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 处罚内容
-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 对单位将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国家机关未经批准,擅自在某银行开立了一个账户并使用该账户进行资金往来。这一行为就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一旦被发现,将面临上述的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是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明确规定,并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我建议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避免擅自开立和使用账户,以免触犯法律。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