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洗钱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李振安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刑事辩护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对洗钱罪的认定、处罚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要点解读:

一. 洗钱罪的认定

  1. 为自己洗钱: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为他人洗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洗钱行为的,同样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

二. 洗钱罪的情节严重情形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 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2. 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3. 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三. 洗钱行为的具体方式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1.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4. 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 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 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7. 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 洗钱罪的处罚

  1. 罚金:犯洗钱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2. 从轻处罚情节: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五. 单位犯罪

单位实施洗钱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六. 上游犯罪的定义

本解释所称“上游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七. 施行日期及废止条款

本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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