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复议机关的确定主要依据具体的行政行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来说,复议机关可以包括以下几类: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级人民政府:比如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等。如果你对某个县级或市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你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例如,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等。如果你对这些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你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你对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你可以向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针对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你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复议机关的确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行政行为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困惑或不确定的情况,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