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损害国家尊严、利益或泄露国家秘密的地图。具体规定及解读如下:
一. 广告中地图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广告不得有“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这一规定直接涉及到地图的使用,因为地图作为国家版图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二. 对违规使用地图的处罚
- 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广告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同样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时亦可吊销营业执照。
三. 如何在广告中规范使用地图
- 地图审核:广告中使用的地图需先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地图审核,获得审图号后,方可在广告中使用,并应依法显著标注审图号。
- 使用公益性地图:若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则不需要另行审核,但使用时仍应标注审图号。若需在原图上进行改动,则需提交审核。
- 禁止手绘地图:鉴于手绘地图的不准确性,在商业广告活动中不得使用手绘地图。
四. 获取合规地图的途径
- 可通过自然资源部网站下载中国和世界地图等标准地图服务,或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下载正确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
- 使用经过审核并印有审图号的正规地图产品。
- 需定制地图时,应查询并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地图编制单位进行定制。
我的观点:新《广告法》对地图的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严格的处罚措施,旨在维护国家尊严、主权和安全。广告主体在使用地图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地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