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人与公司是否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公司设立的具体情况及设立人的行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公司未能成功设立时的责任:
- 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债务,设立人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全体设立人或其中部分设立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 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若公司不能成立,设立人需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此责任同样为连带责任。
公司成功设立时的责任:
- 设立人在设立过程中因履行职责造成的他人损害,一般由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若公司有证据证明设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向该设立人追偿。
- 设立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而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要求设立人或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 设立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公司成立后通常应承担合同责任。但若公司有证据证明设立人是为个人利益而签订合同,且相对人明知此情况,则公司可不承担该合同责任。
综上所述,设立人与公司是否共同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将竭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