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利率不超过24%是哪儿规定的”这一问题,其实这一规定已经有所变动。以下是详细解释:
结论前置
原本“年利率不超过24%”的规定出自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已在2020年进行了修改,现在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
详细解释
原规定:
- 2015年8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中,确定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即:
- 年利率不超过24%的,约定有效,法院会予以支持。
- 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属于自然债务,已支付的不得要求返还,未支付的只能按24%计算。
- 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法律保护。
规定变动:
- 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并取消了公布基准利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公布了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并于2020年8月20日生效。
- 新司法解释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这一变动大幅度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更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
当前规定:
-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适用新的规定。即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司法保护的最高年利率为LPR的4倍(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为准)。例如,若某月LPR为3.85%,则司法保护的最高年利率为3.85% * 4 = 15.4%。
综上所述,关于年利率不超过24%的规定已经有所变动,现在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以LPR的4倍为标准。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