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投资 型受贿犯罪的证明标准-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刑事辩护

“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证明标准,需要同时满足“对象要件”“数额要件”和“职权要件”三个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 “对象要件”的证明

  •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这里的行政管理关系,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握为广义上的概念,只要公职人员的职权能制约到相关人员,就可以认定为具有行政管理关系,不限于行政机关与管理对象。例如,A市建设局工作人员与在A市从事房地产、建筑等相关行业的从业者之间的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具有行政管理关系。

二. “数额要件”的证明

  •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财物价值必须达到3万元以上。这个数额可以是单笔数额,也可以是累计数额,可以是收受一人财物的价值数额,也可以是两人以上财物的价值数额。例如,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多次收受下属或被管理人员的财物,那么这些财物的价值应当累计计算,如果累计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则满足“数额要件”。

三. “职权要件”的证明

  • 收受下属或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一般应推定“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不需要具体请托事项,除非以正当理由反证。这是因为,在“感情投资”型受贿中,行贿人通常是通过长期、持续的财物馈赠,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感情基础,以期在未来获得关照。因此,即使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也应当推定这种财物馈赠可能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使。例如,某区公安局原局长周某受贿案中,其收受下属民警宋某财物折合共计10.04万元,虽然宋某并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但司法机关仍然判决该笔事实构成受贿犯罪,因为周某的职权能够制约到宋某,且这种财物馈赠可能影响周某的职权行使。

综上所述,“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证明标准,需要同时满足“对象要件”“数额要件”和“职权要件”三个要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了“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