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进行规定。具体来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综上所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多种多样,但主要都集中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销售或伪造注册商标,以及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等方面。这些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