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当庭提交的反诉状不一定会择日开庭。具体分析如下:
合并审理的可能性: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这意味着,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且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法院有可能会选择合并审理,而不一定会择日开庭。
重新确定开庭时间的情况:
- 反诉带来新的诉求和争议,当事人需要充分准备,法院也需要合理安排庭审。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选择重新确定开庭时间,以便双方准备证据等。这样做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提升效率。
- 特别是当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事实或理由,或者反诉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时,法院可能会裁定不予受理反诉,并告知被告另行起诉,这种情况下也可能会涉及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开庭时间的确定因素:
- 最终是否重新确定开庭时间以及新的时间安排,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法院会考虑案件的复杂性、当事人的准备情况、法院的排期等多种因素。
举证期限的重新确定:
- 值得注意的是,反诉后举证期限通常会重新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这是因为反诉有其自身的事实和理由需要举证证明,原举证期限可能无法满足反诉举证需求。
综上所述,被告当庭提交的反诉状是否会择日开庭,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安排。如果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法院可能会选择合并审理而不择日开庭;如果需要给当事人充分的准备时间或者反诉与本诉存在较大差异,法院可能会选择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