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侵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王泉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侵权纠纷

公证侵权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一. 公证机构的侵权责任

  1.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其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请求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明确了公证机构在侵权纠纷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2. 过错的具体情形: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公证机构明知公证事项违法、不真实仍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违反公证程序出具公证书的,均视为存在过错。

二. 公证机构免责的情形

  1. 当事人过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公证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不可抗力: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公证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赔偿范围与标准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的间接经济损失,但公证机构赔偿后,能够证明公证事项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当事人过错等其他因素造成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其赔偿责任。

四. 诉讼主体与管辖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因公证机构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类案件由公证机构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我的观点:在处理公证侵权纠纷案件时,应首先明确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需注意公证机构免责的情形,以及赔偿范围与标准的确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