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条原件被撕毁,仅持有照片的情况下,其法律效力较低,难以被法庭采纳。具体分析如下:
一、照片的法律效力
若案件当事人仅持有借条之电子影像副本(即照片),此类证据依然具法律效力,可被采纳为证据使用。但借条属于文书类证据,在呈堂上必须提供原始文件的原件。相比较而言,借条的照片不能视作完整意义上的原件,其可信度相对较低,在审理过程中也难以被法庭采信。因此,当事人应尽快收集其他高证明力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通讯记录等,与借条照片相互印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相关法条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中之一便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这说明,仅持有借条的照片,而无原件进行核对,其证明力是不足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
综上所述,我建议您在仅持有借条照片的情况下,积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高证据的可信度,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