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 裁定失职罪是不作为吗-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刑事辩护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可能表现为不作为,也可能表现为作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行为表现

  1. 不作为:该罪的不作为形式主要体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例如,应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不采取,或者应当强制执行而不执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 作为:该罪的作为形式则主要体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这种违法作为同样可能导致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三. 实例说明

以典型案例中的刘某为例,其作为A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在执行案件中,与被执行人达成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口头协议。然而,刘某严重不负责任,未查询土地权属情况,仅依据被执行人口头提供的土地信息制发民事裁定书,导致不属于被执行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用于抵偿欠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刘某的行为既包含了不作为(未履行查询土地权属的法定职责),也包含了作为(违法制发民事裁定书),最终构成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综上所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可能表现为不作为,也可能表现为作为。关键在于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是否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以及这些行为是否导致了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