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超越职权罪”这一独立罪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将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关于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滥用职权”具体表现为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包括以不当目的或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其中超越职权作出本无权作出的决定或处理事项,是滥用职权的典型表现。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通常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9人以上,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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