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规定-鲁茜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合同纠纷

贸易规定方面,加拿大对华采取的相关限制性措施已被我国商务部裁定为歧视性措施,我国将依法采取反歧视措施。

一. 裁定背景与依据

  1. 裁定背景:根据商务部2025年第11号公告,商务部于2024年9月26日发布商务部2024年第40号公告,决定就加拿大对自中国进口相关电动车辆和钢铝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
  2. 裁定依据: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调查措施是否构成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裁定。

二. 裁定结果与措施

  1. 裁定结果:调查机关认定,加拿大相关被调查措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在贸易方面对中国采取的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相关措施影响了正常贸易秩序,对中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2. 反歧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将采取反歧视措施,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具体措施将另行公告。

三. 措施的调整与生效

  1. 措施调整:在出现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调整或者取消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提供适当补偿、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进一步采取实质性措施或其他适当情形时,上述反歧视措施可以按程序调整、中止或取消。
  2. 生效日期:本公告自2025年3月8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针对加拿大对华的相关限制性措施,我国已依法进行反歧视调查并作出裁定,将采取相应的反歧视措施以维护我国的贸易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