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户口迁回的相关政策。具体来说,这些条款明确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上学、服役、务工、婚姻等原因,户口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如家里仍有房屋或土地(承包地、自留地等),并经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将户口迁入农村,重新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并与其他村民同样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