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同时,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这一规定确保了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行动自由,是公民最基本且至关重要的权利之一。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