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原文
2025-07-20 公司事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原文是:“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包括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的责任,以及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同时,也明确了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可以直接向我咨询。